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2021-12-14 14:51
来源:本站
咸宁市慈善会基金管理办法
(经2021年12月13日咸宁市慈善会三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慈善公益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咸宁市慈善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捐赠人(或设立人)以支持慈善公益事业为目的,在本会基本账户下设立冠名或专项科目,在符合本会宗旨的前提下遵照捐赠人(或设立人)的意愿专款专用的资金。
第三条 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冠名基金受法律保护,专款用于符合《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项目,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会下设的基金接受本会的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基金分为专项基金和冠名基金。
专项基金和冠名基金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遵从捐赠者的意愿并为其在本会设立的基金。冠名基金的捐赠者有基金冠名权。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凡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本会申请设立单位和个人冠名基金。设立冠名基金启动资金一般不低于10万元,保底资金为2万元。
第七条 凡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本会申请设立小额冠名基金。设立小额冠名基金启动资金为12000元,每月末累计月均捐赠资金和保底资金不低于1000元,基金有效期为1年,基金在设立时需明确使用意向。
第八条 公立医院、学校、媒体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冠名基金可不受首笔入账金额限制。
第九条 基金的设立流程:
(一)专项基金。捐赠方向本会提出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本会报会长审批同意后设立。
(二)冠名基金。本会与捐赠方经协商起草协议书(小额冠名基金在本会官网或微信公众号上填报申请表),明确基金的设立目的、资金使用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终止条件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捐赠方按协议(申请表)约定的时间将捐赠款汇入本会账户,冠名基金即告设立。
第十条 基金应使用带有本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即“咸宁市慈善会××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本会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基金不得再下设其他基金。
第三章 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基金资金来源:
(一)基金设立时,申请设立基金的单位或个人的专项捐赠;
(二)基金设立后,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定向捐赠。接受境外组织捐赠的,应先请示本会,由本会报公安部门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基金接受的社会捐赠,由本会为捐赠方开具《湖北省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捐赠者凭捐赠票据享受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冠名基金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应上报本会,本会征得捐赠方同意后进行转赠,或由本会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基金。
第十五条 基金按照尊重捐赠方意愿原则执行项目,捐赠人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对基金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十六条 基金按照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管理。本会加强对基金的财务管理,设立专账科目,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冠名基金为定向捐赠款,本会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后,设立基金专账,专款专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当年捐赠的资金,下一年度使用不得低于70%。列支基金年度使用总额不超过10%用于本会对该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费用,也可以按照双方协商单独捐赠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基金根据专项资助项目、资助标准拨付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与执行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捐赠方以基金的名义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须制定详细活动方案,并书面向本会请示,得到批复后方可实施。有捐赠环节的,所有捐赠款物应当场清点并公示,其中,捐赠的资金于3个工作日内汇入本会账户,物资清点造册及时报本会,不得坐收坐支。
第二十条 基金捐赠资金到账后,本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票据;
(二)向有需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严格按照基金协议书实施捐助,切实维护基金的良好信誉,定期向捐赠人反馈基金使用情况;
(四)经捐赠人同意后,通过本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等途径宣传捐赠人的慈心善举;
(五)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六)基金的捐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审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冠名基金设立方应当遵守的条款: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章程》及本会基金管理办法、基金设立协议的相关条款;
(二)在媒体、公共场所、活动现场凡涉及到基金及本会的任何宣传内容,应当事前向本会书面报告,经本会书面同意后方能发布实施;
(三)根据协议、约定向基金注入资金,并承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四)在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秉承守信原则,不得隐瞒有关数据及事实;
(五)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基金名义开展或参与公共活动。
第五章 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本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各类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
第二十三条 冠名基金使用意向原则上由设立人遵循捐赠意愿行使相关权益,但需符合本会宗旨。
第二十四条 基金的使用审批程序:
(一)基金设立方提出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使用意向函、活动方案、采购明细等。
(二)本会复核是否符合基金使用范围,核实基金余额是否足够支付该项请求,然后按本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审批。
(三)按本会领导审批的金额,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助款拨付到位,如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基金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基金用于物资采购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应当通过询价方式确定;金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第二十七条 基金开展活动涉及资金发放需要借支的,由本会凭活动实施方案借支,签收手续需一周内据实核销;涉及物资采购的,由本会转账采购,原则上不接受基金设立方自行开票报销。
第六章 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基金应接受捐赠人对于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查询与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基金设立方需求及时反馈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实时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明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对基金在资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纠正;对有关举报及时核查,并对查实问题做出严肃处理,处理结果通过本会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冠名基金的终止
第三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冠名基金设立方和本会协商终止基金:
(一)基金达到协议约定的时间,基金设立方不愿意再续签基金协议的;
(二)基金资金低于保底资金,且时间持续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三)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违背的。
第三十四条 冠名基金设立方相关人员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会有权终止基金的活动,直至取消基金的设立。
第三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直接注销冠名基金:
(一)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开展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在开展慈善募捐活动过程中,截留、私分捐赠款物或者坐收坐支捐赠款物的;
(三)定向捐赠的项目未按规定询价、招标的;
(四)定向捐赠的项目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采购不合格产品的;
(五)有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情形的。
冠名基金终止后,其剩余资金由本会遵照其原使用方向或统筹安排资助项目。
第八章 冠名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会可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在不影响冠名基金开展正常资助活动的前提下,对滞留本会账户的基金余额提出相应的保值、增值方案,交本会会长会议审定后实施,所得收益按照《章程》规定,可用于其它公益项目或者弥补本会工作经费的不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第三届二次理事会审定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慈善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