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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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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15:24

来源:本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一)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已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待续)


人民币接受捐赠银行信息       户名:咸宁市慈善会
行号:301536000026;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营业部;账号:423899991010003045786
备注:请注明捐款用途

行号:313536000161;开户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账号:16010240000000885
备注:请注明捐款用途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35号

电话:0715-813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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