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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15:45
来源:本站
咸宁市慈善会捐赠资金跟踪审计管理办法
(经2021年12月13日咸宁市慈善会三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为全面掌握和有效监管大额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建立健全科学的内控与跟踪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咸宁市慈善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审计方式与范围
审计方式为抽查审计与必查审计。具体范围为:单笔10万至50万的捐赠资金实行抽查审计,单笔50万元及以上的捐赠资金实行必查审计。
第二条 审计目的
1.依法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资金使用情况,切实保障捐赠人的查询知情权;
2.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3.对捐赠资金前置监督,确保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安全、高效,为开展项目评估打好基础。
第三条 工作程序
1.本会按流程确定第三方审计机构,签订协议委托其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2.审计机构根据《跟踪审计委托书》,结合捐赠资金来源、《定向捐赠协议书》、项目实施方案、资金使用账目等开展审计工作。
3.审计机构根据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由本会向捐赠方反馈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审计经费来源
1.通过本会定向捐赠的,在《定向捐赠协议》中约定从捐赠资金中列支或由捐赠方另行捐赠审计经费;
2.实施慈善项目的,从项目中专项列支审计经费。
第五条 审计经费标准
1.捐赠资金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5‰ 标准计费,最低审计经费不低于3000元;
2.捐赠资金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4‰ 标准计费;
3.捐赠资金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3‰ 标准计费;
4.捐赠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5‰计费(审计经费达到相应金额的,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询价、招标程序)。
审计经费标准可以参照当年市政府采购指导价执行。
第六条 违规处理
1.经审计发现受赠方未按《定向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有不规范使用捐赠资金的行为的,要求受赠方书面说明情况并限时进行整改。
2.经审计发现受赠方违反《定向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有滥用捐赠资金行为的,要求受赠方书面说明情况并限时进行整改。拒不配合纠正的,将违规情况通报当地纪检监察、民政和受赠方主管部门处理。
3.视受赠方的违规行为情节,本会将作出限时进行整改纠正、索回捐赠资金、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意见,并将审计和处理情况通报捐赠方。
4.对各合作单位的违规行为,本会根据受赠方的整改纠正情况,将在后期一段时间内减少项目支持或不再支持。 第七条 本办法自第三届二次理事会审定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慈善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