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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09:44
来源:本站
咸宁市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咸宁市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Xian Ni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XN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咸宁市境内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筹募慈善款物,开展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等公益援助,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咸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湖北省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大额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3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款物。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其他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开展安老、助孤、帮残、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参加扶贫工作。
(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收、分配各地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
(四)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贫困地区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各省、市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密切同港澳台地区公益团体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六)其他工作。加强与市内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促进全市各地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对慈善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慈善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普及推广慈善文化,组织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介绍各地慈善事业的方法和经验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的各项规定;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四)热心慈善事业,对我市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事务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贡献突出者享受表彰和宣传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本会募集资金,引进慈善项目;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三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常务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监事由1-2名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由本会会员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自愿赞助;
(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资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创始基金增值部分、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年度使用的捐赠款中按不超过10%的比例列支项目管理经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12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